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而房屋作为不动产,根据上述规定,要想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未办理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如买受人对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即便房屋已经由卖方交付给买方,也不能排除法院对房屋的执行。
实践中,执行法院判断购房者对房屋不能过户主观是否具有过错的重要标准就是审查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是否尽到了查询房屋是否有抵押、查封等交易限制的合理注意义务。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当中要想防范可能发生的因抵押、查封不能过户的法律风险,需注意:在签订合同前与卖方一起去查询产权状况,落实房源的真实性和房屋的产权状况,如房屋有抵押,则不能将房款直接支付给卖方;
如有查封,则可以联系查封法院,了解查封原因以及解封途径,在完成过户以后再支付尾款。
来源:重庆晨报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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