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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可要求双倍返

关于二手房买卖双方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依据部分案例,对二手房买卖合同做部分简单解读,具体案例需要具体分析。事情经过年12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被告将位于XX房屋卖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为59.3平方米,总价格为元,契约还约定原告应预付购房定金5万元;被告在悔约之日起当日内将定金退还给原告,另给付原告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合同签订之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并支付中介机构中介费元,同时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5万元收条。年1月10日,原告按约联系两被告前往绍兴市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表示没有时间。当日晚上,原告前往被告处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也不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法院查明年12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1份,约定:两被告将位于若耶溪公寓5-1幢室房屋卖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为59.3平方米,总价格为元;原告应预付购房定金5万元;被告在悔约之日起当日内将定金退还给原告,另给付原告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本契约签订后,原告即付中介服务费金额的50%计元,余下的50%计元,由原告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付清,如发生悔约,中介服务费在违约金中扣除。合同签订之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并由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后两被告因故于年1月10日拒绝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遂成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已退还给原告定金人民币5万元,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判决一、被告应双倍返还给原告定金共计10万元,扣除被告已经退还的定金5万元,被告实际尚应支付给原告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给原告以5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年1月10日起至年2月27日止),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解读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因房屋价格偏低为由而违约并明确表示不出售房屋,致使《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法履行,双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两被告明确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亦基于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选择了定金条款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定金共计10万元自年1月1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计付的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在悔约之日起当日将定金退还给原告,而该定金5万元两被告实际于年2月27日退还给原告,故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定金5万元自年1月10日起至年2月2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原告主张的其他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合同约定中介费应由原告承担,如发生悔约,中介服务费在违约金中扣除,现原告已主张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要求其支付双倍定金,且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定金不足以弥补其中介费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中介费损失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两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扣除两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退还给原告定金5万元,实际尚应支付给原告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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