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页数太多,不知道哪是重点!条款约定,不知道如何拟定!二手房签约,虽然买卖合同是建委的固定版本,但是在填写时,你不清楚处理方式,都会留下隐患。
所以很多朋友留言,签约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不过由于每个人的情况不同,这里只能给大家讲讲常见的问题。如果大家有自己的具体问题,可以留言私信我!
通常我们在签约时,有四处条款内容存在隐患:
1、有租户,签约时合同写无租户,且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2、户口迁出没有约定根本违约。
3、贷款条款无补充,购房人被动接受。
4、房屋附带属性无补充条款,打官司也无法定夺。
买卖合同中一般都有一条约定:
“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___________。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
正常来说房屋内有租户,应该选择第2选项,并且租户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买卖双方约定租户搬离时间,及解约责任。
但这样会影响中介的操作流程。有些中介为了省事,会告知购房者“咱们选1就可以了”,经常会把这一点描述得很轻,因此很多购房人根本就不在意。
但是在整个交易中,一旦出现问题,解决起来就十分的麻烦。例如:
“租户要求用同等条件购买此房。根据相关法律,租户拥有优先购买权,一旦租户没有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那么他就有权要求业主出售给他”。
“或者补充条款没有约定租户搬离时间,一旦房屋完成过户,可租户没有搬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购房人无权赶走租户。但合同中没有约定,业主也不会承担责任”。
所以关于租户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签署合同。有相关的约定的,就要签署补充协议,不要停留在口头约定上。
在户口迁出条款中,基本上合同体现的大意是: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这里只约定了两个违约赔偿金,但是没有约定不能迁出的解决方案。因此一旦户口未能迁出,除了获取金钱赔偿外并不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在合同签署时,针对房屋内有户口的,尤其是户口有晚迁出要求的。在补充协议中一定要约定业主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以及相应的赔偿标准。这样也是对业主的强力约束,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依。
再看看贷款条款中的内容,一般固定的版本内容是:
“买受人向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3)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如果是购房人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的,业主是不会同意免责的,所以(3)选项基本上是都不会选的。而筹齐全款,对于贷款购房者来说本身就不现实,所以(1)选项也就本放弃。那基本上只能选择(2)。
问题来了,如果不是购房人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那怎么办?
合同里没有固定约定。因此在贷款约定条款中,一定要补充“非购房人自身原因导致贷款未能获批,双方应该免责”。
最后关于房屋附带属性约定,合同中没有固定条款,最明显的附带属性就是学区房。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教育资源,每年都会有因为学区房学籍无法使用产生的纠纷。
虽然国家现在在调整学区制度,以后也纯学区房也会越来越少。但就目前来看签约时,至少要求“业主保证该房屋符合目前学区制度,并拥有符合目前制度的名额。如果学区*策在完成过户后有变,与业主无关”,当然还要约定业主保证约定后的违约责任。
看看是不是觉得合同里,真的不是看得懂中文,就没有问题了。这还是几个常见的情况,还有不同的购房人,与不同业主组合,会产生的千奇百怪的情况。
因此,购房人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精神,看清读懂每一个条款。提出每个条款至少公平合理的约定。
如果你看到过什么奇葩的条款,欢迎留言,我将给大家详细的分析解答。下一期是“谨记,二手房交易必须清楚的事项!”系列的最后一篇,给大家讲讲怎么防止被中介逼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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