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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了不是所有的经济适用房都可以出售

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比较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02:33

No.1一类经适房

房屋取得方式:一般向*府或单位申请,排队或摇号取得

产权证上关键词:“向社会公开销售”“经济适用房”

产权转移条件:购房满5年(产权证、契税票的填发日期)

年4月11日前购买的(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缴纳计税价*10%的综合地价款

年4月11日后购买的(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缴纳(计税价-原值)*70%的综合地价款,且需去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府不予优先回购证明》

若该一类经适房属于“国家重点拆迁工程”,则不分时间,只需缴纳计税价*10%的综合地价款

若业主取得一类经适房时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已缴纳过综合地价款,本次缴纳综合地价款可获相应减免,本次缴纳金额=本次应缴金额-已缴纳金额

No.2

《*府不予优先回购证明》的办理

携带材料:

出售的房屋产权证、原购房合同及完税证明(产权证满五年的不用契税票)。产权人及产权人配偶(如有)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应与实际相符)、婚姻关系证明。若产权人及配偶(如有)一方无法到场,需携带由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

办理地点:

本地户籍:产权人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办公室办理

外地户籍:房屋所在区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办理

有效期:

一般标注在证明上

No.3

二类经济适用房

房屋取得方式:一般为老旧小区、村落拆迁,回迁,*府或开发商提供的保障住房

产权证上关键词:“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回迁”、“安居”、“康居”字样

产权转移条件为:

可直接交易,过户时需缴纳计税价*3%的土地出让金

二类经济适用房中有一种集资建房,需满5年出售,缴纳计税价*10%的土地出让金

东城区的“按商品房管理”的回迁房,不交土地出让金,其他税费同商品房

No.4

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二类经适房中有一类特殊房屋

判定标准:依据业主原始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判断,若业主是从“北京市住宅合作社”或“区住宅合作社”购买的房产,就是集资建房

产权转移条件为:

需房本或者契税票填发日期满5年,单位同意其出售且缴纳计税价*10%的土地出让金

《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第号规定:

居民办理加入住宅合作社手续后,参加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个人按实际建造费用集资且单价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所购住房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规定。

*产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央产房的保障性住房(央产经适房)一律不可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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