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律师教路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不能掉进去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于今年年初发布的《广州市二手住宅交易市场研究报告》数据显示,去年广州市二手住宅签约成交面积为.22万平方米,同比年上涨21.24%。虽然去年第二季度起,受到3月新*影响,市场成交量持续下滑。但总体上看,年全年广州二手住宅成交同比仍有两成的涨幅,表明市场需求依旧较旺盛。

众所周知,近十年来中国房地产交易市场进入了极度活跃的状态,买房的话题更是国民谈论的核心话题。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一手商品房自然是 的 ,但一手的商品房价格较高,地段也往往比不上很多二手房,大部分好的地段的房子很多年前就已经建起了小区,综合考量很多买房的群体会把目光转向二手房交易市场。

但二手房交易往往就是买卖双方加上房地产经纪人在沟通交流,走整个交易流程,在交易过程中,各个流程都容易出现问题,合同问题就是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合同虽然不能保证一定能够完整顺利地走完整个交易环节,但是一份好的合同,可以避免许多争议,在发生意外的时候也能够根据合同主张自己受到的损失。

那么,在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那些没有注意到的“坑”会留下隐患呢?今天给大家细数一些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我们需要注意的“坑”,以及怎样才能签署一份高质量的合同。

01、主体信息不明确

所谓的合同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是指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下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行使约定的权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团体。

合同当事人常见是双方(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卖方与买方),但也有三方以至于多方。

案情简介

年6月22日,经广州市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介绍,林某与黎某(女)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林某以万元的价格购买黎某位于越秀北路某小区的商品房。26日,黎某丈夫何某表示不同意出售该房屋,主张该合同无效。7月7日,黎某向林某发出《关于取消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函》,表示何某不愿追认该合同,以致合同无法履行,认为该合同无效。林某和房地产咨询公司坚持认为合同有效,并要求黎某承担违约责任。

年8月,何某将林某以及房地产咨询公司诉致越秀区人民法院,黎某列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林某提起反诉,要求何某和黎某返还定金十万元,支付违约金69.8万元,律师费7万元、中介服务费6万元共计92.8万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以第三人无权处分双方共有的房产,且未得到原告事后追认为由,主张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原告以其为房屋共有人主张被告林初仁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那么我们在签定或审查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候,首先是要看看主体信息是否明确,有没有漏写或错写。一般来说,在拟定合同或者审查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信息是否明确,容易缺漏的点在于“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这个地址的约定主要是预防产生争议纠纷时,约定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可以省去因送达损耗与拖延的时间:

(1)买卖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现住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

(2)如存在房地产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列明公司、经纪人、公司地址(分店)、联系方式等。

特别注意:

(1)如果卖方的房屋是多人共有,应当把所有共有人的信息列明;

(2)如果买方是多人共同购买,也应该把所有共同购买人列明。

02、房屋基本信息不明确

一些从网上免费“参考”的合同,经常会把房屋基本信息漏掉,或者写得并不详细,导致买方在交楼或者过户的时候才发现房子跟自己“想象”中的房子并不是一回事。

这时候,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那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进行判决,而诉讼所花费的金钱与时间都是不可估量的,所以一开始做好合同的草拟与审查,能更好地规避风险。买卖双方都有明确的认识,避免因为信息不明确而产生误会。

那么,房屋信息应当注明哪些东西呢?

房屋基本信息应当载明:

(1)房屋所在地详细地址;

(2)所在单元楼层情况;

(3)房屋结构;

(4)三面积具体数据(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

(5)是否带天台、露台、地下室等,面积如何登记、约定。

房屋产权信息应当载明:

(1)何时取得产权,

(2)取得产权证是否满两年、是否满五年、是否 住房等。

03、房屋权属现状及解决方式约定不明

在二手房合同纠纷中,其中不少就是因为买卖合同中没有列明房屋的权属现状而导致双方引起争议。最常见的就是合同中没有注明房屋现在是否处于出租的情况,租约什么时候到期,由哪一方负责腾退,租约没有到期的话应该由哪一方来处理。等到买方准备入住的时候才发现房子带了个“超长期限”的租约,这时候就比较尴尬。

合同中应该要注明哪些信息呢?

(1)共有情况:应当列明所有共有人。

(2)抵押情况:应当注明房屋设置抵押权的现状,如抵押给银行还是个人、法人,约定明确的抵押涂销责任、方式和时限。

(3)租赁情况:应当注明房屋租赁的情况,并告知租赁人(确认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对于租赁情况选择卖方涂销或是买方承接租赁权等解决方式明确约定。

注意:如果选择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约定腾退义务,一般由卖方履行,确保能把房屋的完整产权交给买方。

04、计价方式约定不明

一般房屋交易价格有两种计价方式,分别是①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价;②按照房屋套内面积计价。

(1)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总价=建筑面积×单价

(2)按照套内面积计价:总价=套内面积×单价

(3)其他计价方式(如部分赠送等)

注意:如果按照套内面积计价,当产生面积误差时,并非只有套内面积误差需要互补差价,公摊面积亦需互补差价。

05、购房款支付时间、方式约定不明

首先,支付时间的约定一般的合同都会涉及到,但未必能涉及全面,整个交易的流程先后顺序以及具体的时间都应该作出详细约定;另外,对于支付方式,可能一般合同中对此约定会出现缺漏,这样容易导致卖家临时起意想要毁约,故意不提供支付方式,导致买家无法按时支付购房款,从而反咬一口解除合同。

约定了一定的支付方式,如银行卡号、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hbyx/22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