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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新买的婚房一夜之间变凶宅,买

对于如今的年轻人来说,买房跟结婚是自己身上跨不过去的两道大山,一套房动辄几十万以及上百万,这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都等同于是掏光了一家人好几个钱包,再然后结婚也还面临着彩礼嫁妆等等一系列东西,这也不得不让如今的年轻人们悲叹:真不是不想结婚,而是这个所谓的婚,真的不是一般人能够结得起的。

更何况,如今部分女性都秉承着:“如果结婚不能提高自己生活质量,那为什么要结婚?”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如果对方不是一个经济尚可的人,那为什么要嫁?随着这种价值观慢慢普及,离婚率的升高,以及结婚率的下跌,自然是一件板上钉钉之事。

但即便是如此,作为刚需的房产依旧被人追求着,就在年的广东深圳,就曾发生过一起婚房变“凶宅”的民事纠纷,当时房主想着找到开发商退房,但开发商自然是没那么好说话的,那么法院会要求如何判决呢?

相信在这起案件中,大家就能对那种正当理由退房的流程,有着一个直观的了解。

(涉及隐私,当事人不使用真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深圳素来有着“北上广深”的说法,大意上就是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四个寸土寸金的地方,有着高收入高节奏的工作流程,因此普通人要想在这儿扎根,着实不是一件易事。

有位姓郑的小伙子便是看中了深圳龙岗区的一套二手房,后经过长久的协商之后,最终将成交价定在了万元。

而这万,郑某一时半会也拿不出来,之后只好选择了在银行贷款,因此郑某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开始了对这房子进行漫长的交接。有过贷款经历的人都知道,一般银行贷款审核非常严格,涉及到的审核资料也非常之多,少说也要一个月甚至几个月才会下款。

但即便是如此,花了大价钱的郑某还是很高兴的,至少买房的事还是有了一定着落,在未来也不用过那种寄人篱下的日子了。

但很快,一道晴天霹雳突然劈在了郑某头上——李某在一场大火中丧生,而且起火的地点就是郑某的房子里,虽然房子没有受到大碍,但郑某顿时就感觉这套房自己不能再要了,在他的认知里,这难道不就是“凶宅”吗?

说干就干的郑某,很快便是对银行表示这笔贷款自己不需要了,因为这笔购房贷款本来就还没有下来,因此银行也尊重郑某意愿停止了下款进度。

但这下,李某的儿子便是不乐意了,定金也交了,一些房屋过户流程也已经走得七七八八了,郑某闹这一出表示自己不再购买了,李某当即表示:就算你真的不买了,这定金也退不了了。

至于郑某也表示,在《民法典》之中就有提到: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那么说来,在这起民事纠纷之中,李某的房子是郑某不能不买了,还是郑某可以选择不买呢?答案是后者——郑某当然可以选择不买,只不过前期过户涉及到的费用,能不能全数要回来就不好说了,比如说之前交的定金。

这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因为李某在自己即将要出售的房子中丧生,只是郑某主观将其定义为“凶宅”,但在法律之中,有没有对“凶宅”有着一个准确的定义呢?自然是没有的。法律只会承认客观存在的东西,并不会承认一些薛定谔的东西。

因此,接下来这件事也就没那么难以理解了,无非也就是一起商业合同案件了。但值得一提的是,郑某以及李某在对簿公堂的时候双双提到了违约金,那么现在问题来了,谁口中的违约金才是真正意义上是得到法律承认的呢?

违约金在合同中非常常见,一般来说甲乙双方都是不想吃亏的,但奇怪的是,不少人便就似而非地定下一些违约金的规定,只不过违约金的规定是否合理,那就不好说了。

违约金有一条硬性规定,过高于损失需要适当减少或过低于损失需要适当增加时,计入担保范围的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

因此在后来法院判决中,李某的意外离世,并不属于“出卖人在签署本合同前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出卖人不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不构成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再其次,郑某充其量是一个倒霉的消费者,而李某对于房产发生火灾一事,李某家人也并没有选择隐瞒,因此在这一案件中,郑某不但不会要到所谓的赔偿,而且请律师以及贷款的手续费用倒是一个不落,总的来说,在房产这种超级大额交易中,还是需要多留一些心眼的,以免会有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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