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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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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19号)》。意见提出,“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但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会面临许多典型法律风险,特别是涉税风险,如何合理应对该类风险对于资产的成功处置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解析方式,罗列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特别是税务风险),以期为相关者的资产处置或购置实务提供借鉴和参考。  

1、过户风险

()秦行初字第号

钱宏亮与被告南京市人民*府、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管理其他行*行为一审行*裁定书

一、当事人

原告:钱宏亮

被告:南京市人民*府、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案情介绍

1.原告钱宏亮在一次法院依法拍卖中竞拍取得某处房屋,且该法院出具了裁定书认定房屋所有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2.市住建委以房屋拍卖卖方(即原房屋所有权人)欠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为由,未向原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3.原告之后向市*府申请行*复议,市*府受理后,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

4.原告不服,故上诉。

三、裁判结果

1.驳回原告钱宏亮的起诉。

2.驳回原因:

  法院认为,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行*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规定,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诉讼受案范围。行*机关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机关限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认为行*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其损害,请求确认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行为违法并予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无独有偶,宋来广与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管理:土地行*管理(土地)一审行*裁定书()鲁行初60号也以上述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宋来广的起诉。

2、前期欠税风险

()苏执复号

杨罗、江苏嘉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一、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罗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嘉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丰公司)

二、案情介绍

1.张玉珍与杨罗、嘉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要求杨罗自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张玉珍借款及其利息(合计万),且嘉丰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执行过程中,宿迁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将杨罗名下的商铺及座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合计作价万元,交付张玉珍抵偿债务,上述涉案房产抵债数额为万元;

3.该涉案房产执行过程中,张玉珍代杨罗缴纳了房屋银行贷款71万元和税收万元,但该涉案房产至裁定日仍未交付于张使用;

4.张玉珍诉求房屋银行贷款  ,55  4.28元和税收  2,,3  00.46元和房屋抵债款3,,.26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三、裁判结果

1.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2.不予支持的原因:

  张玉珍有关其代缴的房屋银行贷款,.28元和税收2,,.46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实际支出之日至执行到位之日止利息的主张,并无相关依据,如其认为因代缴造成其损失,可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宿迁中院于年12月17日裁定将杨罗名下的涉案房产交付复议申请人抵偿债务。《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因此,涉案房屋所有权自抵债裁定送达时即归复议申请人所有。复议申请人主张因该房屋尚未交付,应继续计算利息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多次纳税风险

()粤行初号

陈炳辉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东凤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税务行*管理(税务)一审行*判决书

一、当事人

原告:陈炳辉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第三人:杨柳菊

二、案情介绍

1.原告自京东司法拍卖处拍得涉案房地产(原所有人为杨柳菊)并将97万的拍卖金额全部付清给法院;

2.东凤税务分局于年12月7日征收陈炳辉契税29,.23元;年12月18日以杨柳菊名义缴交了增值税及其附征税费、个人所得税合共82,.98元(由陈炳辉代付);

3.原告主张:杨柳菊在法院拍卖的涉案房地产只有合同备案登记,无不动产权证登记或已缴纳房地产契税的依据,该房地产不符合二手房交易的手续,仍属于万科公司的房地产,故原告受让涉案房地产应认定为一手房转移交易。涉案房地产属于一手房,只需要缴纳契税;即使被认定为二手房,杨柳菊才是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人,原告也不应缴纳该两项税费。

原告诉求:被告退回原告多缴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8.2万元。

三、裁判结果

1.驳回原告陈炳辉的诉讼请求。

  注意:二审法院认为陈炳辉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行*诉讼的起诉条件,故对其起诉予以驳回。原审法院未经审查陈炳辉的本案诉权即对本案税收行*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判决不当,撤销了一审判决。

2.一审法院驳回原因:

  即使杨柳菊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不能改变万科公司已向杨柳菊销售涉案房地产的事实,亦不影响杨柳菊对涉案房地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不能否定其为涉案房地产权属承受人的身份。且万科公司曾于年2月12日就杨柳菊支付的购房款申请税务部门出具了涉案房地产的“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发票”,亦可以证明其为涉案房地产权属承受人。

  本案中,拍卖公告“特别提醒"部分已明确告知涉案房地产评估报告及竞买须知亦明确了拍卖标的物所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具体的征税标准和纳税流程应以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在涉案房地产被成功竞拍后,本院又作出()粤执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亦明确裁定涉案房地产过户应缴税金及所需费用均由陈炳辉承担,换言之,陈炳辉作为涉案房地产的买受人,除了要支付拍卖成交价,元外,还应承担过户应缴税金及所需费用。而事实上,陈炳辉也已经缴纳了涉案房地产的全部税费。

4、拍卖中买方包税风险

()沪执异号

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一、当事人

异议人(买受人):上海劲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苏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邦公司)

二、案情介绍

1.法院受理胜华公司诉宏邦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宏邦公司偿还胜华公司借款,,元。因宏邦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宏邦公司名下涉案房屋;

2.异议人在上海司法拍卖项目中,以6.01亿元竞得涉案房屋。《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约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原权利人、涉案当事人和买受人需承担的一切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异议人承担;

3.异议人劲苏公司申请撤销法院执行实施部门要求其承担涉案房屋拍卖成交前被执行人宏邦公司企业所得税、历史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执行行为(合计万)。

三、裁判结果

1.本院不予支持。

2.不予支持的原因:

  不能把本拍卖所指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理解为“交易环节"发生的税费,因为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必然会触发所有税费的清算,而只有在税款清缴的前提下,才能保障涉案房屋过户的顺利完成。

  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拍卖前的邮件往来表明,异议人在拍卖前对被执行人涉案房屋欠缴房产税是明知的,

  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

5、税款优先权风险

()鄂执复号

国家税务总局丰城市税务局、石亚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国家税务总局丰城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丰城税务局)

申请执行人:石亚俊

被执行人:丰城容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国置业公司)

二、案情介绍

1.*冈中院在执行石亚俊与容国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年4月作出执行裁定,划拨容国置业公司存款2,.8万;

2.年9月,丰城税务局书面致函*冈中院,以税款应优先其他无担保债权执行为由,申请参与分配,请求优先执行欠缴税款;

3.*冈中院于年12月29日书面通知该局,不予受理其参与分配申请;

4.丰城税务局不服,向法院申请复议。

三、裁判结果

1.驳回国家税务总局丰城市税务局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北省*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鄂11执异16号执行裁定。

2.驳回原因: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以及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有专门的破产清算程序保障全部债权平等受偿,故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其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不适用执行分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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