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贵阳商品住宅的“三通费”清退按下快进键。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这项一般指燃气安装、有线电视安装、电表开户等费用,不少业主们在支付的房价外,遇到的是另行收取、代服务提供方收取等情形。
收费是否合理?究竟该不该退?到底该如何退?一段时间以来,房开和业主各执己见,也屡有诉诸公堂。
在年中旬,观山湖区一家房开,将本应退还的“三通费”冲抵物业费后,还是被一位业主告上法庭。这究竟是在无理取闹,还是非要图个明白?
年中旬,这起案件在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近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
01“三通费”打官司
年5月,观山湖区大规模建设开发推进。赶上那轮新区腾飞的热潮,赵老人(化名)在长岭北路中心地段,某大型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缴纳了有线电视安装费元和煤气安装费元,合计元。一晃9年过去,让他没想到的是,房开居然要退还这笔“三通费”。
年6月,赵老人与房开就“三通费”的退还达成协议,同意将这笔费用直接支付给物业公司,用以冲抵物业管理费用,并且签署承诺书。
“三通费”抵扣物管费,按照元/月,从年8月1日抵扣到年12月25日。为此,赵老人还向房开出具收条,待有关手续流程走完以后,相当于房开已经向本人退费。
这也是目前贵阳房开清退“三通费”,比较常见方式。费用直接转化为物业服务延展,不涉及大量现金流占用。
看起来两全的方案,但是此后赵老人心生不满。他希望直接退钱,并且确认“三通费”由买房人承担的约定是无效的。同时,还要让房开支付这些年的来资金的占用费。
随后,赵老人起诉房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立案,并在年7月初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
他的诉求,最终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02“三通费”该谁给?
关键的时间节点,还是在赵老人买房前的一年。
年5月1日,贵州省为规范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出台的新法规《贵州城镇房地产经营开发管理条例》正式生效。
其中明确“三通费”应当包含在商品买卖合同内,也就是说不应在房价外单独收取。
房开则认为,年赵老人买房时,应当已经知晓这项法规,并且有缴纳的“三通费”收据为证,表明这笔钱是他自愿承担。
同时,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所以,赵老人退还“三通费”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此,法庭审理认为,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年制定实施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款、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相关权益、责任,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
这项地方性法规系针对法律、行*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特定领域、范围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应当予以适用。
房开在明知该规定的情况下,将本应包含在房屋价格成本中的上述费用,转嫁给赵老人承担,应认定其约定无效。
因此,对于房开提出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系地方性法规,赵老人明知条例自愿负担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03资金占用怎么算?
本案的第二个焦点,就是房开收了“三通费”的这些年里,赵老人主张的资金占用费,能不能得到。
本案中,年6月,将退还“三通费”冲抵物业费时,赵老人已经与房开签署了《承诺书》,其中载明他收到物业公司出具的涉案款项对应金额发票后,因涉案款项导致的纠纷即全部解决。
同年8月,物业公司也向赵老人出具了物业费的发票。
关于《承诺书》的签署,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房开合理期限内向赵老人退还了费用,并未对其造成资金占用损失。
因此,赵老人主张退还元的“三通费”,以及自年6月起以来的支付资金占用费未得到法院支持。
04图了个明白
可以说,赵老人虽然官司没赢房开,但是却为广大业主们争到一个理。
站在业主的角度,房开没有将“三通费”算进房价,那是你的问题,不是我的问题。但是“价外收取”,就是你的不对了。
虽然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但是费用包含在房价成本,与额外再向消费者收取,履约名义却大有不同,业主们图得也就是一个理。
每个时期都有法律规章更新,市场运营管理也须因时而变。就像“三通费”,这笔该房开给的钱,该算在房价里的钱,不能因为自身原因,再以其他形式转嫁给买房人。
不仅是单个业主起诉房开,业主们维权的案例也有。
年初,白云区人民法院就受理某小区数十位业主起诉房开,要求退还“三通费”的案件。最终调解过后,房开同意退还相关费用,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但是业主们也放弃对利息的要求。
年初,观山湖某大型小区,公开发布退还“三通费”的公告。从楼友们的交流来看,这也是业主们经过长期努力, 才得到的仲裁结果。
具体的退还过程中,也有意料之外的情况。就像是经开区某楼盘,房开退费要求原购买人要出具证明。而许多购买二手房的业主,难以联系首次买房人,也被卡在这道门槛上。
当然,此类案件中也是因案而异。近期由市中院受理的二审案件中,消费者以合同补充协议形式缴纳的“三通费”,房开不予退还就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原因也是在于,购买房屋预售证获取日期等,是在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日期(年5月1日)之前。
近年来,贵阳牵涉“三通费”的系列民事案件发生,也反映出彼时楼市新规的宣贯、监管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既然工程领域新规出台,那么房开就有义务及时调整住房的项目造价等,这是专业操守、行业规则所须。
而对于适时调整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以及合同补充协议的规范性查证等方面,相关的监管部门,也应当定期调研市场变化,适时根据市场所需、消费者诉求等新情况,及时出台指导意见。
直至今日,将监督落到现场,将管理流程前置,楼市法制化、现代化治理的推进,对于应对处理类似情况,更加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目前来看,符合法律法规的贵阳商品住房“三通费”的退还,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也希望房开们多点卖房时的诚意,业主们买房后也能少操点心。